Q&A

相關問題

計畫相關

A
從勞動部及內政部相關數據可見,我國「產業及社福外籍移工」及「外裔、外籍配偶」中包含新南向政策目標市場國家人口計逾74萬人。為發揮全民運動政策之影響力,保障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運動權利,擬推動新住民、外籍移工社區運動推廣方案,多元化開展臺灣土地上運動文化,加強關懷在臺新住民及外籍移工,使其成為鍊結臺灣與新南向國家關係的重要優勢。
表1 產業及社福外籍移工人數 表2 外裔、外籍配偶人數
國籍 人數(人) 國籍 人數(人)
印尼 237,085 印尼 28,934

越南

176,338

越南

95,231

菲律賓

131,860

菲律賓

8,579

泰國

57,824

泰國

8,613

馬來西亞

1

柬埔寨

4,285

總計

603,108

總計

145,642

資料來源:勞動部105 年7月統計;產業及社福外籍移工人數共計603,109人,其中集中於新南向政策相關國家。

資料來源:內政部105 年8月統計;外裔、外籍配偶人數(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共計517,419人,其中新南向政策相關國家外裔、外籍配偶人數約佔28%。

A
1.「新南向政策」為國家當前推動之重要政策,且成功關鍵首在人才,因此教育部於106年擬定「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106-
    109年),依據「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之交流原則,期開拓我國與新南向國家的實質教育交流,深化雙方互動及聯
    盟關係。
2.教育部體育署為落實教育部「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亦訂定「體育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以培訓(以賽代訓、移地訓練)
    、辦理體育研習交流、參賽、賽前考察、辦理邀請賽等工作計畫,深化雙方體育運動交流與合作,並自106年8月起推動「體育
   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輔導計畫」,鼓勵各級學校參與其中,共同推動臺灣與新南向國家學生運動競賽與參訪交流,擴大及
   深化各級學校體育人才與新南向國家交流的平臺及能量。
3.運動部於114年9月9日正式成立後,以「加強推動國際運動事務」為115年度施政計畫目標之一,並以輔導各級學校優秀運動團隊
   出國參加國際分級分齡賽事與移地訓練等活動、增加學生國際交流機會及拓展國際視野、與友好國家建立多元交流管道為推動策
   略,於既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質深化雙方或多方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與合作關係。
A
為提升學生運動選手競技水準,原教育部體育署自106年起透過「體育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以培訓(包括以賽代訓、
移地訓練、合訓等模式)、辦理研習交流、參賽、賽前考察、辦理邀請賽等工作計畫,擴大及深化學校體育人才與新南
向國家交流的平臺及能量。自106年8月起至114年7月31日止,計核定補助1576件(每年約180-220件),其中受補助單位
完成簽訂29件合作交流意向(MOU),實際受益人數4萬2千餘人,已輔導相關組織或學校建立與新南向國家於體育運動訓
練之連結,建立互訪模式。

申請相關

A
1、東協十國: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
2、南亞六國:孟加拉共和國、不丹、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
3、紐澳二國:紐西蘭、澳洲。
A
1.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
3.高中體總及大專體總。
A
可申請單位:
1.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
3.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高中體總、大專體總,函送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稱為彰化師大)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函送彰化師大提出申請。
3.本部委託單位/學校主動規劃之計畫,函送運動部提出申請。
A
辦理審核作業時程以每年辦理5次審查為原則,年度預定審查時間如下表,請於收件截止日前將應備資料函送彰化師大錄案,逾期不受理(以發文日期為憑):


時間點 第1次審查 第2次審查 第3次審查 第4次審查 第5次審查
收件截止日 114年12月8日 114年12月31日 115年2月13日 115年4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運動部預訂審查時間 114年12月中旬 115年1月上旬 115年3月上旬 115年5月上旬 115年7月上旬

A
1.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赴新南向國家參加賽事、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以寒假及暑假期間為限。
2.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賽事、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等,則不受寒假及暑假限制,全年皆可辦理。
3.赴新南向國家參加賽事、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等活動,以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為優先。
4.補助天數:
(1)東協十國及南亞六國以補助7日為原則;紐澳二國以補助10日為原則。
(2)不予補助文化參訪及觀光行程、調整休息日、或與所申請交流目的無直接相關之行程。
5.補助件數:
(1)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同一類別計畫,同一運動種類以補助1次為原則。
(2)同一單位每年度至多以申請3件為限,惟體育院校及體育運動重點發展學校得視本署當年度經費使用情形,酌予增加補助件數。
A
申請應檢附資料:備妥下列資料後,始受理案件。
1.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計畫書、運動部推動「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實施計畫項目經費表。
2.申請類別一「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或類別二「體育運動參訪交流」之學校,皆須檢附近3年最優運動成績證明文件或獎狀影
   本,並依申請計畫性質於計畫內敘明移地訓練課表、合訓方式、參賽期間及賽程表等足以證明計畫實質效益之文件資料。
3.擬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學校,須檢附合作備忘錄草案。
4.申請單位之出訪人員如為應屆畢業生,得由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或由預訂入學學校提出申請(需檢附升學證明)。

上述文件可至本網站下載專區下載。
A

補助類別

執行事項

1.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

(1)參加賽事或移地訓練交流(亞奧運項目)

2.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

(2)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交流(非亞奧運種類)

(3)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

(4)運動防護員研習交流

(5)專任運動教練交流

3. 運動賽事交流(本署規劃辦理)

(6)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7)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8)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參加學生運動賽事或其他運動競賽邀請交流

補助相關

A
補助項目及額度之核定,依計畫內容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查(計畫經費請參考「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核實編列),原則如下:
1.補助項目:
(1)赴新南向國家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
    ①以補助機票費、住宿費、保險費為原則(其中保險費請投保傷害及醫療相關保險)。
    ②如交流或參訪項目屬新南向國家優勢運動種類(如附件1)、擬簽訂合作協議案件,得增列補助國外交通費。
    ③偏遠地區、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學校,得增列補助國內交通費、國外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2)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請依需求參考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核實編列。
2.補助額度:
(1)赴新南向國家移地訓練、參賽,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或學術研討等交流活動:依案件性質、參加人數及交流天數審查
    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50萬元為原則。
(2)邀請新南向國家來臺移地訓練、參賽,及運動賽事交流等活動:依案件性質、參加人數、邀請國別數,及辦理天數審查補助額度
    ①邀請3個(含)以下國家,每案至多以補助150萬元為原則。
    ②邀請4個(含)以上國家,每案至多以補助300萬元為原則。
(3)在臺辦理國際體育學術研討會、運動防護人員研習交流、專任運動教練交流、或參加體育運動及教學參訪 等活動:
    依案件性質、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審查補助額度。
    ①辦理天數3天以下者,最高補助20萬元為原則。
    ②辦理天數超過3天者,最高補助60萬元為原則。
(4)運動部得視年度預算調整降低補助額度上限。

計畫聯絡窗口

A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聯絡人:
董芯妤 04-723-2105轉1978
南向專用E-mail信箱:sasportnsp@gmail.com
50007彰化市進德路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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