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
(二)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一)擴展各級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學校之體育運動雙向交流,加強我國基層學校運動團隊之比賽或移地訓練機會。
(二)強化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學校體育參訪研習,促進雙向學校體育教學及學術發展。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所屬各級學校。
(三)高中體總及大專體總。
(一)本計畫所稱新南向國家,如下:
1.東協十國: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
2.南亞六國:孟加拉共和國、不丹、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
3.紐澳二國:紐西蘭、澳洲。
(二)本計畫補助分為3個類別:
1.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
2.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
3.運動賽事交流。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之核定,依計畫內容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查。
(一)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3個月,備文檢送申請計畫及相關文件至運動部委託單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彰化師大),並依本計畫第七點審核作業時程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高中體總及大專體總,請正本函送彰化師大提出申請(免副知運動部)。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正本函送彰化師大申請。
3.本部委託單位/學校主動規劃之計畫,應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單位應於本計畫線上管理系統登錄案件資訊,並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上傳成果報告。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
1.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資料檢核表(如附件3)、計畫書(如附件4)、經費申請表(如附件5)。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所屬學校報送之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進行初審,並檢附申請案件彙整表(附件6)。
(四)高中職(含)以下各級學校赴新南向國家參加賽事、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以寒假及暑假期間為限,惟爭取亞奧
運培訓之積分賽或參加錦標賽不在此限。
(五)赴新南向國家參加賽事、參訪或移地訓練交流活動,以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為優先。
(六)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同一類別計畫,同一運動種類以補助1次為原則。
(七)同一單位每年度至多以申請3件為限,惟體育院校及體育運動重點發展學校得視本署當年度經費使用情形,
酌予增加補助件數。
(一)運動部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二)於運動部年度匡列之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辦理審核作業時程以每年辦理5次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審查會議。年度預定審查時間如實施計畫
第7點,請於收件截止日前將應備資料函送彰化師大錄案,逾期不受理(以發文日期為憑)。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函送彰化師大請領補助款,各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由受補助
單位專款專用,不得流作他用。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1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電子檔應上傳至線上系統,並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經費如有賸餘者,依規定按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餘款。
(一)經核定之計畫,因故須申請變更(包括出訪人數、天數、地點、邀請賽隊數及場次之異動)或取消辦理,應於
活動前備妥修正計畫(含經費概算表)函報彰化師大申請計畫變更,計畫變更以1次為原則。
(二)如變更後計畫期程與原計畫日期相差(含)3個月以上,或變更後期程已跨下一年度,則須向彰化師大辦理撤
案後再重新申請。
(三)經核定之計畫如於不影響原核定天數、人數原則下,需展延計畫期程、變更出訪日期、名單或行程(包括邀
請賽隊數及場次之異動)等項,應備文函報彰化師大同意備查(免副知運動部)。
(一)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運動部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
(三)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
項目及金額。
(四)支用經費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情事、造假或不實、違反法令者,本署除得要求繳回全部之補
助款外,並將列入未來運動部相關補助之重要參據,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